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心血管和代谢疾病防控的研究与实践,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批准设立心血管和代谢疾病早期筛查与风险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在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章程》和《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 专项基金属于公募基金,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
第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宗旨:多渠道募集资金,支持开展心血管和代谢疾病早期筛查与风险管理学术交流、学科建设、成果转化、应用性研究、标准规范制定和教育培训、信息及大数据服务和相关健康公益活动,为促进民众身体与心理健康服务。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不低于壹佰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28号航医大厦16层,邮编:100142。
第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依法开展资金、物资募集活动,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和赞助;
(二) 资助开展心血管和代谢疾病早期筛查与风险管理科研与成果转化、标准与规范制定、信息服务与大数据、学科建设及相关健康教育培训等;
(三) 支持开展心血管和代谢疾病早期筛查与风险管理专业培训与人才培养活动;
(四) 支持开展心血管和代谢疾病早期筛查与风险管理相国内外学术交流与会议会展活动;
(五) 支持开展国家贫困地区心血管和代谢疾病医疗与健康救助公益活动;
(六) 资助心血管和代谢疾病早期筛查与风险管理相关学术、科普刊物的编辑与出版;
(七) 奖励在心血管和代谢疾病早期筛查与风险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
(八) 承办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交办的其他任务和开展符合本专项基金宗旨的相关公益活动。
第八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由9-25名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委员的资格:
(一)同意并遵守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支持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愿意为我国心血管和代谢疾病防控的研究作贡献;
(三)在国内外心血管和代谢疾病防控的研究、开发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五)有为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 委员的产生和罢免:
(一)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一届委员由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主要捐赠单位(人)和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选举产生;
(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换届改选时,由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捐赠单位(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成立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三)罢免、增补委员应当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理事会审查同意;
(四)委员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同时在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任职。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是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心血管和代谢疾病早期筛查与风险管理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的职权。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委员审阅、签名。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接受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监事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7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法人为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协调和基金会的工作关系;
(五)审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中重要活动事项的实施方案;
(六)负责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经费开支的审核与管理;
(七)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委员会审批;
(四)拟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拟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计划,报主任委员审批,并负责对人员管理;
(六)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在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统一管理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使用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心血管和代谢疾病早期筛查与风险管理专项基金的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章程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须报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用于从事管理办法规定的公益活动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对资助资金(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执行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制定的会计制度。接受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财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配备出纳1名。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经费收支决算情况、经费收支预算和财产清册情况上报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财务部,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前年度工作总结和次年度工作计划报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不成管理办法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讨论决定须合并或撤销的;
(四)其它因素致使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能开展正常工作的。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终止,应在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批准。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于获得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批准后3日内组成清算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于清算组成立之日将全部职责移交给清算组,由清算组履行清算期的全部职责。清算组应于清算完成后15日内,报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注销。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核准。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经2016年8月19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自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心血管和代谢疾病早期筛查与风险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